2005年1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收年费未开发票可举报防止逃税
王辰

  近日,读者高小姐反映,银行从其信用卡账户中扣取了150元的年费,但是这笔费用只是在对账单中有所体现,没有开具任何有效票据凭证。高小姐对此不能理解,客户享受银行提供的服务并为此支付了费用,应该有取得发票的权利。
  银行内部说法不一
  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某营业厅,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银行没有年费发票,如果需要的话,可以到开户行开一张收据。在招商银行的某营业厅,记者得到了同样的答复。在银行工作的宋先生说,银行的主要收入是利息收入、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,按一定比例缴纳地方营业税和附加税。银行卡实际上是提供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,所收取的电子银行服务费属于中间业务收入,也按规定缴税。
  有业内人士担忧,原来银行的利润主要是依靠存贷利率差,现在随着银行中间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逐渐增多,盈利方式已经跟着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转移。由于国内相关监管和法律法规尚属空白,如果银行收费业务不提供发票,只要银行在报表上做文章,有可能会引发逃税现象的出现。
  银行不开发票可举报
 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明文规定,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。因此,银行在收取服务费时,理应向享受服务并支付了服务费的客户提供正式发票。对于拒不提供发票的银行,可以举报。(王辰)